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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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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反抗的情况下,将一家三口残忍杀害。

警方迅即对本案展开了侦查工作,最终在城市另一头的一家银行里将凶手缉拿归案。

被捕时,这个凶手正拿着被害人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存折、固定存单,要求银行取出全部钱款。

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,在柜台办理非本人的定期存款的取款业务,银行要与储户本人取得联系。已经死亡的储户当然不能接起银行的电话,接听电话的是本案的侦查员。

了解到相关情况后,警方要求银行职员先稳住嫌疑人,随即迅速赶到现场将此人抓捕。

对于犯罪事实,嫌疑人供认不讳,在法官问及为何在没有遭到反抗的情况下,还要杀人灭口时,嫌疑人辩称:“他们看到了我的脸,不杀他们,等着他们去报警抓我吗?”

鉴于嫌疑人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但并无悔罪表现,法庭最终判处此人死刑。

庭审那天,我就在旁听席上听着辩护人舌灿莲花。

“被告人杀人实属迫不得已。的确,被害人没有反抗,这使得我的当事人作案过程异常顺利。但我们应该注意到,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事后不会报警,这让我的当事人感到了危机。同样,我们也应该注意到,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采取虐杀,而是一刀毙命,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过多的痛苦,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被告人还是仁慈的。

“而且,被告人虽然杀了人,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,他并没能从银行取出被害人的财物,也就是说并没有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。

“同时,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,那就是被告人为什么要去抢劫?被告人本是个农民,靠种地为生,可土地却被强征了,补偿款一分都没有拿到。没上过学的他,根本没有能力找到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工作,而他的妻子又即将生产,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人才铤而走险,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

“这该怪我的当事人吗?不,当然不应该!是这个社会将他推到了今天的境地!有罪的,不是我的当事人,而是这个吃人的社会!”

虽然说律师的工作在很多人看来就是“无理辩三分”,但是能做到如此明目张胆地睁眼说瞎话,却也少见了。

论身世凄惨,比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凄惨的人有的是,但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没有几个。甚至更多肢体残疾、吃了上顿没下顿的人,宁可放下尊严去讨饭,也没有去犯罪。

不过,以这个辩护人的观点,这些人不去犯罪不是不想,而是不能,因为他们没有犯罪的条件。

庭审的发展也确如我预料的那样,公诉人提出了我想到的质疑,辩护人则完全是在我的预判内做出了驳斥。

我不由得苦笑,律师的工作不应该是这样的,我始终认为,作为一名刑辩律师,尤其是作为凶杀案中的辩护人,必须坚持一个原则:“让逝者瞑目,为冤者昭雪。”

换句话说,站在天秤两端的律师是一类特殊的人,他要为“凶手”开一扇重生的门,为死者唱一曲安眠的歌。

这让我想起2005年,我和老罗、张静一起办过的一个案子,也是一个入室杀人案,不过是入室盗窃杀人。

那是4月份,天气还不太热的时候。案发的地点在一间出租屋。

4月15日,距离该交房租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大半个月,房东多次与租客联系,却始终无法打通租客的电话,手机提示关机。房东多次上门催要,却一直没能敲开房门。询问周围的邻居,邻居们表示,他们也有半个多月没见过出租屋里的人了。

这天,房东再次来到了出租屋,房内依然无人应答,但从门缝里不时散发出一股恶臭。房东便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,看到房间里被翻动得乱七八糟,床上躺着一个女人,膨胀的身体将衣服的扣子都撑开了,身上的短裙已被撑裂。显然已死去多时。

尸体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恶臭。

房东匆忙报了警。警方赶到现场后查明,被害人死亡时间在半个月以上,尸体已经呈巨人观,要不是天气还没有转暖,房间的窗户又开着,这具尸体恐怕早就炸了。

而且,经法医尸检,被害人并不是什么女人,而是一个穿着女性衣服、戴着假发套的男人。因面部极度扭曲,房东一时也无法辨认死者的身份。最终,痕检员通过比对死者的指纹和租客签合同时留下的指纹确认,死者就是租客。

进一步的尸检显示,死者生前曾遭到殴打,虽没有留下致命伤,但通过对死者脏器的病理检验,发现死者心脏天生偏大,心肌严重纤维化,法医推测,死者应是在遭遇殴打时,心脏病突发猝死。

现场并没有发现死者的手机,银行卡、存折等财物也遗失。综合现场的痕迹,警方推断,这应是一宗入室抢劫演变而成的过失致人死亡。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嫌疑人的指纹,但是痕迹检验员并没能在指纹库中找到匹配的对象。

鉴于现场没有发现暴力侵入的痕迹,警方将嫌疑人锁定在了被害人的熟人身上。

但在对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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