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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节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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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合乎情理,不合乎天理吗?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,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,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。

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,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,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,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,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。

那么小民要问,到底是这天理为先,还是律法为先。”

徐元一时哑然。

这两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,但经过张斐这番诡辩,愣是变成同一件事。

如今水落石出,谁都不能否认,张斐确实坐了三个月的冤枉牢,他跟着案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,他都不认识阿云,哪怕就天理而言,也是该给他一点补偿。

可是官府也是依法办事,律法是这么规定,就不能怪官府。

但是,你不能双标。

原来他之前状告本官,只是在为此案做铺垫啊!许遵是恍然大悟,瞧了眼旁边尴尬徐元,出声相助:“盗与杀皆是罪名,但‘谋’为何罪?若依你之言,心里想着某人去死,也是犯罪,我朝未有此律。”

免所因之罪,就是给予法官判断是否两罪并行的一个解释。

但根据张斐之言,就得将谋与杀拆开,谋杀的想法或者说意图,是一种罪,谋杀的行为又是一种罪。

可问题是,谋杀的想法不是罪,许多人叫嚣,我要杀了你,在这一刻,这个人绝对是谋杀想法,但这不属犯罪,只属于口嗨。

谋杀是一个罪名,不是两个罪名。

盗杀就不同,盗与杀本就是两个罪名。

张斐从容不迫地道:“知州此言差矣,在我朝律例中有着一条,对试图进入皇宫而未越过门槛的,处罚八十杖,此乃谋之罪。另,二人合谋,一人犯法,二人同罪,但其中一人只有谋,未有行为,但也同罪处理,此亦是谋之罪。由此可见,谋,当然可以以罪论处。”

这种例子太多,你可以嚷嚷杀人,但是你嚷嚷造反看,不管你有没有行为,那都是死路一条。

徐元人已懵。

之前这小子连话都说不清楚,怎么出狱之后变得这么能言善辩。

许遵思索半响后,突然笑骂道:“你这刁民,竟敢在这公堂之上胡说八道,不过念你初犯,本官就不再追究,至于你索要的赔偿,本官也不会给予的,本官再说一遍,本官只是依法办事,并未冤枉你,你且退下吧。”

“小民告退。”

张斐当即躬身一揖,转身便离开大堂。

非常干脆!

非常潇洒!

徐元觉得有些不可思议,猛然间,他反应过来,感情我才是那个外人呀,他立刻向许遵道:“知州,此说法断不可接受啊!”

张斐给予他们两个选择,要么赔偿,要么免除阿云谋杀之罪。

当然,他们可以都不选择,或者选择给张斐一顿板子。

但是许遵却强调不给与张斐赔偿,同时又爽快地放走张斐,很明显,他要借此免除阿云谋杀之罪。

许遵笑道:“既然有人提出疑点,那我们就必须为犯人争取,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释,让人信服。”

虽然这说法听上去,让人难以接受,但是张斐条理清晰,是依法论辩,逻辑上是没错的,不是信口雌黄,既然律法中有这么一条,你若要否定它,就要给出合理且权威的解释。

说着,许遵望着门外,笑呵呵道:“这小子挺有胆色的。”

言语之中,充满着欣赏之意。

然而,他并不知道的是,还真不是张斐有胆色,而是因为他自己在历史上太有名气。

而他之所以有名,皆因阿云一案。

此案不但牵扯到赫赫有名的王安石变法,而且此案还包含着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,在后世的律法研究中,是有着极大的研究价值。

张斐也是研究过,对此案非常清楚。

要是换做其他任何一个官员,哪怕是包拯,张斐也不敢这么莽撞。

这简直是颠倒黑白,妖言惑众。

正是因为张斐知道许遵在历史上就是利用“免其所因之罪”来帮助阿云免除死刑的,但也正是因为他的这个抗辩,导致此案越闹越大,最终将宋神宗、王安石、司马光等人全部给牵连进来,从而令此案变成千古奇案,时间跨度更是长达十几二十年。

只不过现在许遵还未想到这一点,张斐只是给许遵送了一个他将来会拥有的枕头罢了。

张斐当然是有恃无恐,因为他提出的申诉,就是许遵此时所想,二人不谋而合,许遵怎么可能会怪罪他,感谢他还来不及。

……

“张三!张三!”

刚离开府衙,未走多远的张斐,忽问后面有人喊他,回头一看,但见一个仆人打扮的小厮冲着他跑来。

那小厮追上张斐,取下背在肩的包袱,递向张斐,嘴上解释道:“我家老爷知道你刚刚出狱,身上没有盘缠,故命我前来,暂借你一些盘缠和衣物,待你寻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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